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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征求意见!海口拟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来源:乐居买房2022-10-28 17:44:08

乐居买房讯 10月28日,海口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公告中的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设立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全文如下:

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资金服务,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海南省住房和建设厅联合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17]2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海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

第三条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设立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不收取费用。

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四条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由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各商业银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本市存量房交易,应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存量房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直系亲属的存量房产权转让登记可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第八条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服务网上监管制度,并负责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和商业银行系统联网。

第二章资金监管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总房价款全额资金监管。

第十条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在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各商业银行应提供监管资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监管银行收取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应向买受人出具到账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

第十二条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应当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理完成转移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转移和抵押登记后,应当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中个人自有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抵押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四条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将相关材料传至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和监管银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在受理解除购房合同及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解除购房合同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交易双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开户行、户名、账号;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双方中止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存量房买卖合同;

(六)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被委托单位)、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服务,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建立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监管银行应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划转结算资金,并给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第十八条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开户银行和交易担保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九条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监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买受人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并通过监管银行划入出卖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方式的,划入买受人的指定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买受人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收款人应向监管银行申请账户变更,监管银行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申请收款账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账号;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后,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应义务的,将责令改正,如再不整改将取消该机构登记备案和操作授权,如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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