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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发布建设项目用地等监管办法:重点巡查“商改住”违规情况
来源:乐居买房2022-04-25 09:10:39

  乐居买房讯 4月2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一则关于对《陵水黎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监管办法(试行)》的公示,共计六章31条,从重点监管项目、违法处理等方面,对陵水建设项目(不含个人自建房)用地及规划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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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水黎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实施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实施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照用地、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持有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含个人自建房,个人自建房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实施监管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实施监管工作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自核发之日起对其用地红线落实、规划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4条 本办法中用地、规划实施监管的内容为土地用途、基坑验线、±0.00复测验线、房屋层高、层数、总高度、建筑风貌、外立面效果等。

  第5条 本办法中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实施监管工作截止至建筑物通过联合验收之日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之日。

  第二章监管机制

  第6条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实施监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线上监管和现场巡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7条 建设项目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之后,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建设项目相关用地、规划文本纸质版和电子版移交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便后者开展用地、规划实施监管工作。

  第8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进行用地、规划实施监管,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项目建设边界、用地、规划图纸、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和数据。

  第9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定期开展线上巡查,监管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10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项目,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第11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力量每周抽取25%重点监管项目、5%的普通项目开展现场巡查监管工作。现场巡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巡查组到达项目现场后,按5%的比例(不少于3幢)随机抽取具体建筑,随机抽取三项检查内容(具体检查内容依据抽查当日项目进度确定),对抽中的建筑和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比对用地、规划数据、拍照,形成记录。

  第三章过程监管

  第12条 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在线上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开通实施信息上报专用账号,并由专人负责填报。

  第13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相关数据资料移交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14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须根据监管工作的要求每周报送项目建设现场实施情况及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设部位对应的现场细节照片。

  第15条 建设项目单体建筑施工至基坑验线之前,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基坑验线测绘报告》,并通过线上上传测绘报告。

  第16条 建设项目单体建筑施工至±0.00复测验线之前,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0.00复测验线测绘报告》,并通过线上上传测绘报告。

  第17条 建设项目单体建筑施工至外立面完成之后,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建筑竣工测绘报告》,并通过线上上传测绘报告。

  第18条 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工地入口处设立公告牌,向群众明示建设项目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规划性质、规划红线范围、用地属性、不动产证载用途等信息。

  第四章重点监管项目

  第19条 对于存在违反用地、规划问题的建设项目,责令整改并列入用地、规划建设项目重点监管项目名单,并在现场巡查和线上巡查时对该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盯防。

  第20条 商办类项目直接列入重点监管项目,重点巡查内容为墙体分隔等“商改住”违规情况。

  第五章违法处理

  第21条 对于逾期或多次未按要求按时在线上上报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视同违反本办法。

  第22条 对于现场巡查发现未按用地、规划要求实施的建设项目,视同违反本办法。

  第23条 对于核验测绘报告后发现与用地、规划数据的误差超出限差范围的建设项目,视同违反本办法。

  第24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项目责任人、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名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25条 对建设项目约谈项目责任人后,仍不整改的,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名单。

  第26条 对建设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名单后,多次要求整改仍不整改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27条 对建设项目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在15个工作日整改时限内仍不整改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六章其它事项

  第28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物通过联合验收合格之后,对该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由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实施。

  第29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交付使用前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建筑进行合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须确保已交付使用的建筑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30条 物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因物业服务公司监管不严导致小区改变原用地、规划用途的,由物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行政处置,情况严重者依法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31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辖区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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