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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海口拟将物企信用划分四等五级 94项不良行为将扣分
来源:乐居买房2022-08-05 10:07:51

乐居买房讯 8月4日,海口住建局发布《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办法》里的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以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分成3大类,制定了18条加分项和94条减分项,共计112条评分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

物业服务企业的初始分值为70分,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按照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A+、A优)、B(良)、C(中)、D(差)四等五级。其中物业如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行为将直接扣除10分。

信用记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A+级:信用量化分值101分以上

A级:信用量化分值86分至100分

B级:信用量化分值71分至85分

C级:信用量化分值60分至70分

D级:信用量化分值不足60分的

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实施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会员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六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基本情况等;

(三)在管项目信息:在管物业服务项目的名称及地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物业类型、建筑总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

在管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海口市在管物业项目。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创新管理,自觉维护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等,获得行政机关、有关机构表彰的信息,以及其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应当以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存在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信用承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等行为,被行政机关、有关机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以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场监督部门推送的企业注册信息直接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人员信息、在管项目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海口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自行诚信申报。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从市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采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从区级相关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采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以不予扣分。

同一项目相同不良行为多次发生,应分别记录并予以扣分;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视为新的不良行为信息,可以累计扣分。

第十二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获得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告知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行为信息存在错误的,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认定异议成立的,不良行为信息撤销;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不良行为信息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依据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无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变更或者撤销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基础信息长期有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在计分周期内有效。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海口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更新。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更新造成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失实的,可依据基础信息分数标准扣分。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计分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公布期限同步计算,没有公布期限的,记分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海口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其计分周期自该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参与诚信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计分周期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周期届满后转入信用信息档案长期保存,不参与诚信评分。

第四章 信用等级核定和修复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海口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及其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初始分值为70分,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按照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优)、B(良)、C(中)、D(差)四等五级,根据信用记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A+级:信用量化分值101分以上

A级:信用量化分值86分至100分

B级:信用量化分值71分至85分

C级:信用量化分值60分至70分

D级:信用量化分值不足60分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结合实际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纠正其不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不良行为信息披露3个月后,向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良好行为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不良行为的相关材料。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修复的,可以在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停止扣分;不准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信用修复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不良行为信息计分周期按公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情况,可按如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优)级以上的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2.在办理行政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3.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海口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宣传推荐;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5.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建议招标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6.市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 B(良)级的,实施常规监管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信用等级为 C(中)级的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适度增加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

2.对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3.将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4.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等级为 D(差)级的

1.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2.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海口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及其他相关网站予以警示性公示;

3.在本市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4.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5.将信用等级在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小区内进行张贴公示;

6.在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或者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推送该信用等级信息,提示信用风险;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一)企业因物业服务行为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者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标准评分表》规定直接列入D级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失信主体的,其限制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信用中国(海口)等信息平台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第二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可以对有良好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停止其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资格。

第三十条 对依法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良好行为联合激励和不良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报送相关单位或平台实施良好行为联合激励和不良行为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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