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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车位无序涨价!海口住建局征求车辆停放收费意见
来源:乐居买房2022-07-11 12:08:41

乐居买房 7月8日,据海口住建局公示,为遏制海口居民住宅小区车位(库)无序涨价乱象,化解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矛盾,住建局起草《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内容中包括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要求承租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产权车位,建设单位、物业服不得拒绝;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等。

《通知》全文如下: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遏制我市居民住宅小区车位(库)无序涨价乱象,化解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法典》《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产权车位,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包含管理服务费用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按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三、不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关于印发〈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执行。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规定进行处罚。

四、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价格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继续执行原先收费标准。

五、居民住宅小区是否具备议价条件,依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牟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七、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未售产权车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经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处罚,仍拒不整改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依法降低建设单位产权车位销售备案价格。

八、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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