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6月6日,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儋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进儋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儋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依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分、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依据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分别实施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示、评价、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儋州市不动产经纪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道德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树立诚信意识。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及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备案时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从业经历、经营状况、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等。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执业机构、资格类别及证号、登记证号、工作职责、水平评价情况、从业经历等。
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权威机构表彰、认定,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等指标;从业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
良好信用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者干扰监督管理,存在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信用信息按如下方式进行采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其自行申报;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或者不良信用信息,可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或者由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
第十条对于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自身不良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直接录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对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机构、社会公众提供的不良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并征询相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反驳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辩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异议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录入;异议不成立的,录入信用档案。核查结果应当反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因认定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证明文书失效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内容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称、行为内容、评定文书、评定单位、评定时间和记分值等。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管理,记分规则按照《儋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记分标准》执行;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恢复信用基准分并重新记分。当年的12月31日总得分即为年度信用分值,按年度信用分值及本办法规定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
(一)A(优秀):年度信用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分);
(二)B(良好):年度信用分值为80分(含80分)-89分;
(三)C(一般):年度信用分值为70分(含70分)-79分
(四)D(差):年度信用分值不满70分;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当年度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当年度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不列入当年度对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范围。
前一年度新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外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信用等级初定为C级,前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与本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或者当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列入当年度对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范围。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裁判文书等认定的义务,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当事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减半计分,并予公示说明。
第十八条对列入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布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基本信息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以及该项信息的评定文书和记分值
(三)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实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及证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证处理。信用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公布;信用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异议人。
在受理对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查证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对该项信用信息予以标注,但不影响异议信息的公布与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为有必要暂停公布的,可以暂停公布。
第二十条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情况,可按如下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优秀)
1.开通“绿色通道”,在办理房地产中介类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2.优化行政监管,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者免于日常检查;
3.在各交易大厅公示A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4.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5.在本市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
网络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或者表彰;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时依法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B(良好)
1.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有关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
3.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等级为C(一般)1.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良行为,整改完成前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权限资格;
3.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4.在有关评优活动中予以减分;5.从严审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新增业务;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等级为D(差)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良行为,停止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权限资格;
3.行业内通报批评;
4.限制参加各类行业奖励评比资格;
5.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新成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
6.在本市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7.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8.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应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报送相关单位或者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尚未建立运行之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查询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布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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