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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出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乐居买房2022-06-07 10:11:43

  乐居买房讯 6月6日,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印发《儋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推进儋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儋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和使用等工作;由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据信用评定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物业行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管辖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信息,并报送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儋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动态监管,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提高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并协助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登记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企业经营信息:包括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数量、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创新管理,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奖励、表彰或表扬的信息。

  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存在违约、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按如下方式进行采集:(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由其自行申报;(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或者由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

  第十二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对于其他机构、社会公众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告知并征询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

  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录入;异议不成立的,录入信用档案。核查结果应当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尚在公布期内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由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在采集录入信息平台的同时予以公布。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良好行为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授予文件、记录部门。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或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和文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行业协会文书内容和编号、记录部门等。

  第十六条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主动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实名向记录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记录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查证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异议人。

  记录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或者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记录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停止公开,记录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十七条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所依据的相关文书失效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管理,记分规则按照《儋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当年的12月31日总得分即为年度信用分值,按年度信用分值及本办法规定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颁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年度信用分值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A级(优秀):年度信用分值90分以上;

  二、B级(良好):年度信用分值80分-89分;

  三、C级(一般):年度信用分值60分-79分;

  四、D级(差):年度信用分值不足60分的。

  信用等级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变化,均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评定。在本年度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以3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或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名单或构成犯罪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本年度企业所属信用等级自然沿用到下一年度评定前。但因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发生严重事故,被行政处罚;或存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益、商业贿赂、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构成犯罪或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存在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信用等级可即时逐级降低或直接降至D级。

  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在下一年度最高只可评为C级,每年六月份之后被政府职能部门发文列入物业服务黑名单(D级)的,不参与下一年度评级。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不作信用评定。

  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信用等级初定为C级,前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与本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信用等级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动态监督检查、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五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信用等级为A(优秀)

  (一)实施免检政策;

  (二)在各类创先评优或评标过程中予以加分;

  (三)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B(良好)

  (一)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在各类创先评优或评标过程中适当予以加分,所加分值不得超过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

  三、信用等级为C(一般)

  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等级为D(差)

  (一)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建议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在市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三)依法限制其申请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财政资金补助资格,特殊定向补助除外;

  (四)实施严格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六)依法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七)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定期参加市物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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