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大、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工作部署,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组织起草《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在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违反者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指出,在居住区用地范围内,路面应当保持平整、畅通,地面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损或者缺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完成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居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指出,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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