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而在海南,由于房价偏高,利用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很多海南农村家庭降低住房成本、解决住房问题的选择。那么海南农村宅基建房需要遵守什么相关规定呢?
其实早在2019年,海南就已出台《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对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进行了细化,《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规划管理方面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超出一户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定期调整。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办法颁布实施后,仍超标准占地建设住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办法》明确,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在本市县范围内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赠与其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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