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3月2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包括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代管。
已出售的商品住宅,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可以在办理网签备案时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征收安置房属于商品住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征收安置人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安置人交存。
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可由业主大会自管。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有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涉及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决定、选聘和解聘专户管理银行、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方案、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涉及电梯的,应当提交电梯质检部门或电梯检测机构的整改通知书;涉及消防设施的,应当提交消防救援机构的整改通知书;涉及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供电部门出具的说明;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提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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