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10月27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
《规定》摘要
1、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2、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4、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5、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6、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的。
7、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规定》中的亮点和关注点
1.亮点:草案删除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和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此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旅游经营企业更多依法定价自主权,旅游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形势变化灵活确定景区团体票优惠幅度,让广大游客从中受益,提升游客获得感和满意度。
2.关注点: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价格主管部门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相应修改有关条款,理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目前,我省正在深化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做好过渡期间旅游执法衔接工作,《规定》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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